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联盟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高校共同发起成立,中文名称为“工业和信息化部高校联盟”,简称“G7联盟”。
第二条 联盟发起单位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理工大学、西北工业大学。
第三条 联盟围绕“政策研究、资源共享、改革创新、协同发展”开展工作,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七所高校自愿组成的合作组织。
第四条 联盟以自愿、平等、合作、发展为基本原则,着力整合联盟高校的优质办学资源,开展互补性合作,整体提升联盟高校办学水平与社会声誉,在“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事业进程中做出更大贡献。
第五条 联盟依据《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独立开展各类活动,业务上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联盟设立理事会,为联盟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成员由各联盟高校校长组成。理事长由联盟高校校长按照理事会确定的顺序轮值担任,任期一年。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轮值高校负责召集并组织召开。如有重大事项,轮值高校可以召集临时会议。理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及联盟内部管理制度;
(二)审定联盟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三)推选下一届轮值高校;
(四)领导秘书处及各专项工作联盟开展工作;
(五)决定联盟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暂设在哈尔滨工业大学。秘书处为联盟日常办事机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名(哈工大、轮值高校各1名),秘书处成员由各联盟高校党政办公室领导人员及各工作联盟负责人组成,人选名单须经理事会会议通过。秘书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理事会决策事项的督促检查;
(二)联盟日常事务的综合协调;
(三)协调各专项工作联盟开展合作;
(四)联盟的其他日常工作。
同时各联盟高校指派一名工作联系人,在秘书处的领导下进行具体事务的处理。
第八条 根据合作主题设立专项工作联盟。专项工作联盟在理事会的领导和秘书处的协调下开展工作。专项工作联盟实行例会制度,一般安排在两次理事会会议之间召开,以落实理事会会议做出的相关决策为主要内容。专项工作联盟会议由各专项工作联盟自发组织,并邀请工信部相关司局和联盟秘书处人员参加。
第三章合作主题及方式
第九条 合作主题。联盟合作主题分为思想政治、发展规划、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创新创业、招生就业、科技创新、国际合作与交流、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每一主题由一所联盟高校牵头,其他高校参与,可包含若干具体合作项目,各联盟高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向秘书处及理事会提请新增合作主题,核准后实施。专项工作联盟牵头高校每4年重新申报调整,报秘书处及理事会备案。
第十条 合作方式。联盟合作主要包括联盟及各专项工作联盟组织的合作活动。同时,联盟鼓励部分联盟高校之间签订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
第十一条 联盟开展对外合作须理事会全票同意方可执行。联盟对外合作事宜在决策前应与联盟高校进行充分协商与沟通。
第四章成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联盟高校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监督和质询联盟的工作,对联盟的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二)参与联盟的各项重大事务和日常活动;
(三)其他符合联盟章程规定的权利。
第十三条 联盟高校应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决定;
(三)积极主动配合联盟工作,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章加入与退出
第十四条 联盟以工信部部属七所高校为主,新加入高校(含境外高校)须经理事会全票表决通过,可作为特邀观察员或观察员参与联盟合作。
第十五条 新加入高校可遵照相关程序自愿申请退出联盟;有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行为或不履行义务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退出联盟。
第六章经费
第十六条 联盟经费主要由联盟高校自行解决。联盟可通过各种渠道争取多方支持,扩展经费来源。
第十七条 联盟的经费使用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制度和法规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有关条款的修改,由秘书处提出补充或修改意见,报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具体由秘书处执行。